裁判文书详情

谢**与达县石板腾达矸砖厂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谢**诉被告**达矸砖厂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6年2月26日、2016年3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谢**及其委托代理人陈**、被告**达矸砖厂委托代理人刘**、何**到庭参加了诉讼。2016年3月24日原告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谢**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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