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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龙**与被告中国太平**宾中心支公司人寿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龙庭江诉被告中国太平洋**宾中心支公司人寿保险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龙庭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龙庭江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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