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龙庭江诉被告中国太平洋**宾中心支公司人寿保险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龙庭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龙庭江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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