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四川蜀中律师事务所诉被告袁长虹诉讼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四川**事务所(以下简称蜀中律所)诉被告袁长虹诉讼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于2014年12月17日起诉来院。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杨娟独任审判,于2015年2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四川蜀中律所事务所的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文林,被告袁长虹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经双方当事人申请庭外和解未果,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蜀**所诉称:被告袁长虹与郭**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委托原告蜀**所代理此案一审诉讼活动,并约定被告收到租赁费后须先行支付风险代理费10000元,原告指派杨**所办理此案,现已结案。被告袁长虹通过执行收到部分租赁费后,以各种理由拒不支付代理费,被告的行为违反了合同的约定,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利。现原告起诉要求:1、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律师代理费1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被告辩称

被告袁长虹辩称:原告起诉的事实基本属实,费用被告只认可8000元,袁长虹与郭**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袁长虹在起诉郭**时已经交了2000元给律师,该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总共判了62080元,现在被告已经收到25000元。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2年3月9日,被告袁**向本院递交诉状起诉郭**租赁合同纠纷一案。2012年3月13日,被告袁**与原告蜀中律所签订了(2012)川蜀中代字第NO:0012号《风险代理合同》,约定:“……甲方(袁**)因与郭**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委托乙方(蜀中律所)办理,双方就有关委托事项达成如下协议:一、乙方接受甲方委托,指派杨*律师为甲方的诉讼代理人,参与上述案件一审代理……五、根据收费标准,甲方向乙方所交案件代理费2000元(含本案诉讼费)签订本协议时一并缴纳。另,甲方收到租赁费后须先行支付风险代理费10000元……”。合同签订后,被告袁**向原告蜀中律所交纳了案件代理费(含诉讼费)2000元。2012年5月28日,该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开庭审理,杨*律师作为袁**的诉讼代理人出庭参加了诉讼。后经本院判决,郭**应向袁**支付租赁费62080元。2012年9月24日,被告袁**向本院递交强制执行申请书,要求强制执行与郭**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2012)船山民初字第533号民事判决书,后通过执行被告袁**收到租赁费25000元。

以上事实,有起诉状、组织机构代码证、身份证、风险代理合同、开庭传票、强制执行申请书、受理案件通知书和庭审笔录等证据在卷为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蜀中律所与被告袁长虹之间的签订的《风险代理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我国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诉讼代理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根据合同约定,原告蜀中律所已经履行了全部合同义务,被告袁长虹仅向原告蜀中律所交纳了代理费(含诉讼费)2000元,在收到25000元租赁费后,未按合同约定向原告蜀中律所另行支付风险代理费10000元,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继续履行或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代理费1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四百零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袁长虹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原告四川蜀中律师事务所律师支付代理费100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被告袁长虹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七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