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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博**易家沟煤矿三号井与汤*前劳动争议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达州博**易家沟煤矿三号井因与被申请人汤正前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民法院(2014)达**终字第7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达州博**易家沟煤矿三号井申请再审称:被申请人要求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33000元”的诉讼请求已超过诉讼时效,二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申请再审改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的规定,汤*前于2009年4月到达州博**家沟煤矿三号井开采的矿井下从事采煤工作,至一年期满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至2013年1月23日汤*前受伤,2014年3月4日汤*前申请仲裁,双方一直未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其要求达州博**易家沟煤矿三号井支付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诉讼请求未超过诉讼时效。二审判决并无不当。

综上,达州博**易家沟煤矿三号井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达州**易家沟煤矿三号井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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