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曾勇诉被告成都某某科技园投资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规定的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也未向本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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