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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小*与边**、张**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唐**与被告边建英、第三人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唐**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唐**申请撤诉,是对其权利的自由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唐**撤回对被告边建英、第三人张**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488元,减半收取744元,诉讼保全费695元,共计1439元,由原告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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