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艾某某与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艾某某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周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艾某某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艾某某撤回对被告周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40.00元,减半收取120.00元,由原告艾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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