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苟**与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苟**被告邓*、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刘**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苟**委托代理人张**、陈**、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徐*、邓**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13年7月1日,原告以自己的企业成都**有限公司与被告邓*签订了一份“合作协议”,协议约定由原告(甲方)出资300万元,被告邓*(乙方)出资200万元,共同合作做水泥买卖生意。由于被告缺乏资金,于是2013年7月20日向原告借款1,000,000元作为合作资金(即由原告垫付本金应由被告邓*出资的部份资金),被告邓*与妻子陈*在借条上双方签名按手印,再三表示在情况好转时,几个月内逐步还清。

但后来,由于双方合作经营中遇到一些困难,被告则失信,一直没有偿还,原告屡催收无果。无奈之下,特向你院起诉,请求责成二被告立即支付长期未归还原告的借款1,000,0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二被告辩称,希望对方出具原告提供借款的证据,即借款合同履行情况。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3年7月1日,成都**有限公司与被告邓*签定一份合伙协议,双方协议由成都**有限公司与被告邓*共同出资,根据成都**有限公司与四川晟**有限公司的水泥买卖合同,双方共出资五百万元,由成都**有限公司出资三百万元,邓*出资二百万元,同年7月3日,成都**有限公司与四川晟**有限公司签定了水泥买卖合同。因被告邓*当时资金缺乏,被告邓*、陈*于2013年7月20日在原告苟**处借款壹佰万元做入股资金,并书立借条一张,该借条载明:“今借到苟**现金壹佰万元整!小写人民币1000000.00元,借款人:邓*、陈*,2013.7.20.”。成都**有限公司于当日给被告邓*出具收据一张,上面显示收到邓*入股资金壹佰万元,后被告邓*、陈*没有按期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14年8月22日,被告邓*给原告方出具了一份还款计划,还款计划再次声明借到苟**本金壹百万元整,2014年12月底前利息按两分月息支付,超出2014年12月底则按月息叁分支付,暂定2015年4月底还清本金。2014年8月28日,被告邓*又给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借条上载明:“今借到苟**合伙做陈**水泥时,苟**运水泥给陈**总额达329万元之多,之间邓*已出资100万元正!由于出资比例按6:4,故邓*应补足出资本金贰拾万元整!所以邓*欠到苟**出资本金贰拾万元整(零头未计算!)小写币¥200000.00元。借款人:邓*,2014年8月28日”。2014年11月17日,被告邓*给原告出具欠条一张,载明:“今欠到苟**利息款壹拾万元整!小写币¥100000.00元。欠款人:邓*.2014.11.17”。2015年1月6日,被告邓*再次给原告出具欠条一张,载明:“今欠到苟**利息三个月供计大写人民币陆万元整!时间从上次欠条时间接顺延!小写¥60000.00元。欠息人:邓*.2015.1.6”。借款到期后,二被告未偿还该借款,故起诉至法院,并提出上列诉请。

同时查明,二被告在向原告借款时系夫妻关系。

认定上述事实,有原、被告身份信息、借条原件、还款计划、欠条原件、合作协议及庭审笔录等为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二被告辩称被告邓*签定借款合同是成立的,但原告方未提供其他转款凭证,不能证明合同生效,虽然原告方未出示给被告方提供借款的转帐凭证,但根据原告与被告邓*2013年7月1日签定的合伙协议、被告邓*2014年8月22日给原告出具的还款计划、被告邓*2014年8月28日给原告出具的借条、2014年11月17日和2015年1月6日被告邓*给原告出具的欠条等证据,能认定被告邓*2013年7月20日在原告处借款1,000,000元系原告代被告邓*交纳入股资金,该借款客观真实,应予以认定,故对二被告的辩解意见不予采纳。二被告虽出示了成都**有限公司出具的邓*入股资金1,000,000元的收据一张,但该证据仅能证明被告邓*在该公司交纳入股资金的情况,并不能证明二被告偿还了原告借款,二被告在原告处借款,逾期没有偿还,已构成违约,现原告请求二被告立即偿还借款,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邓*、陈*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苟**借款本金1,000,000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900元,由被告邓*、陈*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提交书面上诉状,并按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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