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12月10日立案受理原告成都福**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冯**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成都福**技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福**技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系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撤诉理由正当合法,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成都福**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成都**技有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