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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段*甲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段*甲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1月23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万*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段*甲及其委托代理人孙**、被告陈某某等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段*甲诉称:原、被告系表兄妹,1989年经我姑姑段**介绍相识,1992年元旦,双方按风俗举行结婚仪式后便开始同居生活(男方入赘到女方家),1992年7月11日在平梁乡人民政府补办结婚登记并领取了结婚证书。1992年9月1日生育一子,取名段*丙,现在外务工;1994年3月1日生育一女,取名段*丁。婚后一段时间,两人关系尚可,后因双方性格不合及被告沉迷赌博,导致双方经常扯筋打架。因被告的种种行为,2012年6月两人开始分居分食至今。2012年我起诉被告至巴州区人民法院,贵院于当年8月3日作出了(2012)巴州民初字第137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准原被告离婚。判决生效后,因双方实难在一起共同生活,我于2013年3月12日再次向贵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贵院于当年5月24日作出了(2013)巴州民初字第121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准原被告离婚。法院判决后,双方仍继续分居分食生活,无任何往来和联系,原被告双方感情已无和好可能,夫妻关系名存实亡。综上,请求依法判决原、被离婚;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被告辩称

被告陈某某辩称:原告在传销中接近4年,为家又付出了多少,这是否是离婚的理由。原告实在要求离婚,我希望子女到场。我不希望与原告离婚,愿意与其和好。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段*甲与被告陈某某原系亲戚关系,1989年双方经人介绍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1992年元旦,原、被告按农村风俗举行婚礼,随即开始同居生活。1992年7月11日,原、被告在巴中市巴州区平梁乡人民政府补办了结婚登记并领取了结婚证(现已丢失),并约定男到女家落户,原、被告婚后未与原告的父母分家。原、被告婚后一段时间夫妻关系尚可,1992年9月1日原告生育一子,取名段*丙,现在外务工;1994年3月1日原告生育一女,取名段*丁,现已成家。

原、被告在共同生活中,由于彼此性格不合及家庭生活琐事酿成纠纷,导致夫妻关系不睦。2012年6月原告起诉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2012年8月3日本院作出(2012)巴州民初字第137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准原、被告离婚;2013年3月原告又起诉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2013年5月24日本院作出(2013)巴州民初字第121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准原、被告离婚,此后原、被告仍分居分食生活至今。

同时查明:庭审中原告主张婚后共同修建房屋13间,其中有3间平房,被告辩称修建房屋属实,但只有10间,其中5间是砖混结构、5间是砖瓦结构,且是与原告父母一起修建的,后又自行单独修了1间砖瓦结构的厨房,另搭建了五间房屋的彩钢棚,但双方均未提供证据证实,亦未提供修房的建设手续。原、被告均称2002年为修建房屋在信用社贷款5000元,但均未提供证据。被告无婚前个人财产。

上述事实,有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原、被告的常住人口登记卡复印件,原、被告的结婚登记档案,原、被告的陈述,调查笔录,(2012)巴州民初字第1375号民事判决书、(2013)巴州民初字第1219号民事判决书等证据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夫妻感情是夫妻关系存续的基础。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是衡量离婚的标准。原、被告婚后一段时期夫妻感情尚可,在共同生活中,由于彼此性格不投及为家庭琐事发生过纠纷,导致夫妻关系不睦,原告曾两次起诉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判决不准原、被告离婚后,两人分居分食生活至今,其夫妻关系并未得到改善,且原告离婚态度坚决,原、被告的夫妻关系已无和好的可能,其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故原告的离婚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婚生子段某丙,虽未成家,但已满18周岁,随父随母生活由其自己选择。关于共同财产的分割、共同债务的承担问题。本案庭审中原、被告均声称在其共同生活期间与原告父母共同修建了房屋,即为家庭共同财产,但该房屋既未析产,原被告又未提供建修房屋的合法手续,故本院对原告主张的共同财产的分割,本院不予处理;本案庭审中,原、被告均表示2002年为修建房屋在信用社贷款5000元,但原被告均未提供贷款的依据,加之原告在本案中诉讼中并未主张对共同债务进行处理,故本院对原、被告涉及的共同债务,本院亦不予处理。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许原告段*甲与被告陈某某离婚。

二、驳回原告段某甲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段*甲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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