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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与成都某**有限公司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诉被告成都某某科技园投资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规定的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也未向本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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