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曾某某诉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曾某某于2015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曾某某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曾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曾某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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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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