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童某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童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4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童某某及委托代理人冯**,被告李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童某某诉称,原、被告双方通过网络认识相恋,2013年7月登记结婚,后因生活琐事常发生争执等原因,双方于2013年9月协议离婚,之后双方于2013年11月14日复婚。婚后双方于2015年3月3日生育一子,取名李**。近年来,被告因一点小事就无故殴打原告,且被告对原告感情不专一,2015年8月双方商量被告如何与前妻保持正确的往来关系后,被告即离家出走,并带走家里全部积蓄,要求原告母子搬走,现双方已没有继续一起生活的可能,致夫妻感情破裂,故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子由原告抚养,并由原告自行负担抚养费;共同财产:恒达金碧天下双拼别墅417-1号房屋(价值140万元)归被告所有,由被告支付原告房屋折价款80万元。

被告辩称

被告李某某辩称,原告诉称不实,双方的矛盾是因原告怀疑被告与前妻的关系而产生。现原告要求离婚,被告同意离婚,但被告经济条件比原告好,故要求小孩由被告抚养,由被告自行承担全部抚养费用。房屋购买时价值140万元,原告只出资15万元,其余款项由被告出资。现被告同意支付原告25万元,房屋归被告所有。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通过网络相识恋爱,2013年7月16日登记结婚,后双方于2013年9月16日登记离婚。2013年11月14日双方又登记复婚。婚后,双方关系尚好,于2015年3月3日生育一子,取名李**。2015年8月被告与其前妻一同参加干女儿的开学宴,引起原告猜疑及不满,双方因此发生矛盾,被告即离家出走多日,致使双方矛盾激化。另查明,原、被告于2014年7月2日,购买彭山区牧马镇莲花村恒大金碧天下417栋1单元1层1号254.84平米房屋一套,原告出资150000元,被告出资1250000元,该房屋登记的户名为李某某,共有人为童某某。

以上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原告举出的结婚证复印件2份,离婚证复印件1份,原、被告及子女的户口信息,房屋信息摘要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婚姻是以感情为基础,是否离婚是以夫妻感情是否完全破裂为条件。本案原、被告因信任问题而产生矛盾,导致双方无法相处,原告诉请离婚,被告同意离婚,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因原、被告婚生子尚在哺乳期,由原告抚养小孩对小孩的健康成长有利,故对原告要求抚养小孩的请求,本院予以采纳。虽然原、被告在购买房屋时被告出资较多,但双方在房屋登记中已明确原告童某某为房屋共有人,因此,原告童某某对该房屋享有共同的所有权,故本院确定原告童某某对房屋享有平均的份额,应当平均分割。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许原告童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

二、婚生子李**,2015年3月3日出生,由原告童某某抚养,并自行承担其抚养费用。

三、位于彭山区牧马镇莲花村恒大金碧天下417栋1单元1层1号住房一套归被告李某某所有。原告童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十五日内协助被告李某某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四、被告李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给付原告童某某房屋折价款700000元。

案件受理费3130元,由原告童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院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成都**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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