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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江**有限公司与四川**安装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都江**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省工业设备安装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都江**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12日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及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都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都**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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