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杜**与夹江县**经营部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杜**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夹江县人民法院(2014)夹江民初字第139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为:“被告夹江县**经营部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杜**货款82900元。本案受理费2248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夹江县**经营部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院认为

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货款82900元、受理费2248元、公告费600元,共计85748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分期履行协议:双方确认本案申请标的为85748元,法院将冻结李**存款8100元划拨给杜**,李**于2015年11月21日之前支付杜**1万元,余款李**从2015年12月起每月20号之前支付杜**2000元,直至付清为止。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杜**自愿全部放弃,且杜**同意对法院已冻结李**农业银行账户进行解除冻结。现被执行人已经支付申请人18100元,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四川省夹江县人民法院(2014)夹江民初字第139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的内容履行义务并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人可以凭和解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人民法院应当重新予以立案。

本裁定送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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