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邓**与被告向羽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邓**于2015年6月3日向本院起诉,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邓**提出的撤诉申请系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撤诉理由正当合法,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邓**撤回对被告向羽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邓**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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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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