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等与乐山市**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李**、黎**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5)乐中民初字第192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1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根据该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发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李**、黎**补偿款40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200元。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发有限公司已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为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5)乐中民初字第1927号民事判决书已自动履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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