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资阳市**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简阳市五马桥养猪专业合作社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资阳市**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简阳市五马桥养猪专业合作社其他合同纠纷一案,四川省**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31日作出(2014)雁江民初字第110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资阳市**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5月27日向四川省**人民法院申请执行,2015年6月26日四川省**人民法院委托本院执行。本院立案执行后于2015年7月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简阳市五马桥养猪专业合作社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尚余案款500000元及利息,执行费7400元未能执行兑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简阳执字第853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继续执行债权。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时,应当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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