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执行人资阳市**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岳县思佳养猪专业合作社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资阳市**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岳县思佳养猪专业合作社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岳县人民法院(2015)安**初字第119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8月10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安岳县思佳养猪专业合作社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安岳县思佳养猪专业合作社履行向申请执行人资阳市**限责任公司偿还代偿款本息1405000元的义务,并负担本案受理费9150元、申请执行费16450元。但被执行人安岳县思佳养猪专业合作社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安岳县思佳养猪专业合作社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资阳市**限责任公司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安岳县思佳养猪专业合作社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安*执字第731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安*县思佳养猪专业合作社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资阳市农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或由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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