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陈**与李**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民法院(2015)乐民终字第58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根据该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李**应支付申请执行人陈**股权转让款120万元,并承担一审案件受理费7911.5元及保全费用2520元。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于2015年9月29日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即:被执行人李**于2015年9月29日支付申请执行人股权转让款35万元后(已支付),申请执行人陈**同意被执行人李**于2015年10月31日前付清余款,并由峨眉山市**限责任公司及其财务负责人刘*(公民身份号码:***,联系电话:***)对上述余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为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四川省**民法院(2015)乐民终字第58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一方当事人如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和解协议已履行部分应当扣除。申请恢复执行原法律文书,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期限的规定。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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