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与峨半家园小区业主大会选举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张**因与峨半家园小区业主大会选举一案,不服四川省**民法院(2014)乐民终字第85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张**申请再审称:二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及《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上述法律赋予了张**起诉业主大会的法定权利,也明确了业主请求撤销业主大会的决定是向人民法院提起,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并未认定业主大会作出的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的决定不属于受案范围。故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张**因业主委员会成员选举程序违法而引发的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的民事诉讼的范围,应依法不予受理。可依照《物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解决。故张**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张谭忠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