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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赵某某与被告伍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赵某某诉被告伍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涉及私人隐私,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被告伍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赵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11年认识后开始同居生活,2012年3月5日生育一子,取名伍*。双方同居期间,被告既不挣钱养家,也不照顾小孩,全靠原告一人务工维持家庭开支,同时被告常常为家庭琐事与原告争吵,甚至殴打原告。2013年8月12日,被告将第三者带回家被原告发现,双方便开始分居生活。2014年被告为申请廉租房多一人面积,多次要求原、被告办理结婚登记,基于此,双方于2014年3月18日在高坪区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因被告一直在外与他人同居,原、被告间矛盾也越来越尖锐。原告认为双方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夫妻感情早已破裂,特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

被告辩称

被告伍某某辩称,被告40岁才结婚、生子,原告虽然常常因家庭琐事找被告生事,但被告都能一忍再忍,希望有一个完整的家庭。被告认为双方夫妻感情并未破裂,不同意离婚,请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1年认识后开始同居生活,2012年3月5日生育一子,取名伍*。双方于2014年3月18日在高坪区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因性格方面原因,双方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执,双方间矛盾日益突出,夫妻感情逐渐出现裂痕。为此,原告遂以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法的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原、被告在生育子女后自愿登记结婚,双方应珍惜得来不易的夫妻感情。虽然双方因性格差异原因,造成双方感情失和,但双方只要加强交流、沟通,相互尊重,和睦相处,努力改善夫妻关系,双方尚有和好夫妻感情的可能,且被告不愿意离婚,同时,原告提供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双方的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本院对原告提出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原告赵某某与被告伍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130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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