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彭**、彭**与被告彭大模、胡*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彭**、彭**于2016年2月2日以”原告起诉的被告彭大模存在主体问题”为由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陈**、彭**、彭**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彭**、彭**撤回对被告彭大模、胡*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675.00元,减半收取2337.00,由原告陈**、彭**、彭**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