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汇通信诚**限公司与被告郑**、代虹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66元,由原告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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