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5月21日立案受理原告双流县**机械厂诉被告淡*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中,原告于2015年7月15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双流县**机械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双**子机械厂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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