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殷*云诉被告四川**限责任公司、四川省**限责任公司攀枝花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殷*云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并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向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殷**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殷**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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