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侯**与被告成**限公司千盛百货购物广场分公司、成都**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侯**于2015年8月4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侯**提出的撤诉申请系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侯**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侯**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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