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邱*与杨*、肖*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人邱*与被申请人杨*、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邱*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在500000元的价值范围内对被申请人杨*、肖*所有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向本院提供如下财产线索:被申请人肖*有位于邛崃市临邛镇司马大道X号XXX栋X单元X楼X号的住房一套(合同备案号:3***5)。申请人邱*以其所有的车牌号为川A****Z号的宝马牌小型轿车一辆和担保人杨*均以其所有的位于邛崃市临邛镇东街XX号X栋X单元X楼XX号的住房一套(产权证号:权00***72、邛房权证监证字第00***10号)共同作为申请人邱*的诉前财产保全担保物。本院经审查后作出的(2015)邛崃民保字第91号民事裁定,裁定:一、准许在500000元的价值范围内对被申请人杨*、肖*所有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二、准许对申请人邱*所有的车牌号为川A****Z号的宝马牌小型轿车一辆和担保人杨*均所有的位于邛崃市临邛镇东街XX号X栋X单元X楼XX号的住房一套采取保全措施。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和《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查封被申请人肖*所有的位于邛崃市临邛镇司马大道X号XXX栋X单元X楼X号的住房一套(合同备案号:3***5),查封期限为三年;

二、查封申请人邱*所有的车牌号为川A****Z号的宝马牌小型轿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二年;

三、查封担保人杨*均所有的位于邛崃市临邛镇东街XX号X栋X单元X楼XX号的住房一套(产权证号:权00***72、邛房权证监证字第00***10号),查封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书面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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