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成都绿**限公司依据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2014)眉东民初字第219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四川省眉**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被执行人四川省眉**有限公司给付申请执行人成都绿**限公司设计费170000元及违约金和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给付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共计8199元。
法院认为
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四川省眉**有限公司位于东坡区彭寿街的资产已向眉山市彭山县建伟伟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抵押并办理登记,同时已被成都铁**民法院查封。现申请执行人成都绿**限公司已向成都铁**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目前,我院依职权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我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法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2014)眉东民初字第219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