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诉被告四川川**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于2015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周*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089元,减半收取为1044.5元,由原告周*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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