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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杨**、被告李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陈**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张某某诉称:被告因不满原告生育两个女儿,常因生活琐事对其谩骂、殴打,自2010年起夫妻分居至今,现夫妻感情已经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并分割共同财产。

被告辩称

被告李某某辩称:原告所诉不实,与之感情很好,虽有纠纷发生,但不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不同意离婚。

原告张某某除提供了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和结婚档案外,仅提供了次女李**的调查笔录支持其诉讼请求。被告李某某对原告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和结婚档案无异议,对次女李**的调查笔录的真实性有异议。

被告李某某提供了对邻居谭**、谭**及社长宋**的调查笔录,证明原告诉称理由与事实不符,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原告对前述三份调查笔录内容,认为其所述不实,但无反驳证据。

本院对原、被告所举证据综合分析认定认为,原告对其次女李**的调查笔录中所陈述的事实与法庭调查中双方当事人当庭陈述的内容不符,故不予采信。被告所提供的三份调查笔录能够相互佐证,且与法庭调查中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相一致,足以反驳原告所举证据,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李*某于1988年经他人介绍相恋,同年12月23日登记结婚,婚后女到男家生活,1993年7月生育长女李*乙(已成家),1998年10月10日生育次女李*甲(已自谋职业)。婚后共同修建了土木结构房屋五间,共同生活中双方为生活琐事偶有口角发生属实,但夫妻之间没有大的矛盾纠纷发生。2010年被告因不同意长女的婚事,与长女产生隔阂,原告随长女外出到广东务工,被告提供了母女俩的车旅费用;随后被告也到新疆务工至今。近五年以来,原、被告双方每年春节期间均回到老家共同生活。2015年6月,原告曾**本院要求离婚,后撤回起诉;同年12月7日再次诉来本院要求离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系他人介绍相恋,但仍属自主婚姻。双方婚姻持续近30年,婚后生育子女,修建房屋,双方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双方在共同生活中因琐事发生口角属实,但并不致夫妻感情破裂;因家庭经济发展大计各自在外务工造成夫妻分居的客观事实虽然存在,但非因感情不和而分居,且近五年以来,每年春节期间双方都回家共同生活,原告诉称夫妻分居五年之久的理由不能成立。庭审中原告也无确凿证据证实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之离婚诉请,本院不予支持。但被告李某某也应正视自身的缺点,产生误会后宜及时沟通,不宜采取谩骂方式粗暴处理而使矛盾升级,对家庭事务共同协商,正确处理好生活琐事。夫妻长期共同生活,因生活琐事引发矛盾和误会在所难免,只要双方正视自身缺点、相互尊重、加强沟通,就能及时消除误会,改善夫妻关系,原、被告还是有和好的希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许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

本案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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