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伊厦成**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杨*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伊厦成**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梁**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伊厦成**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张某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伊厦成**份有限公司与陈**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罗**、冯**与万宁、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中国工商**都盐市口支行诉王征*、熊**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刘**与旺苍**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原告郭某某与被告张**、张**、张**、杨*甲赡养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与四川锦**有限公司、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杨**与被告卢*、阆中**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何**与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朱**与四川蜀**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