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李**诉被告射洪县金家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现原告自愿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李**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人民币10220元,减半收取5110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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