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钟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对被告钟某某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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