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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与平果恒**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万*诉被告平果恒**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万*的委托代理人赵**、被告平果恒**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万*诉称,原、被告于2011年8月5日在被告售楼部签订了二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购买平果中心大市场·名门天下9幢1层海鲜市场商铺(合同编号S-20110805-1)及9幢2层商场商铺(合同编号S-20110805-2)。9幢1层海鲜市场商铺建筑面积为998.63平方米,价格按建筑面积计算,单价为每平方米6000元,总金额为5991780元;9幢2层商场商铺建筑面积为1602.74平方米,价格按建筑面积计算,单价为每平方米2500.85元,总金额为4008220元;二份合同总价款为10000000元,一次性付款。交房期限均为2011年8月31日前,每逾期一天按已付房款的万分之一点五支付违约金。逾期办理房地产权属证书的,按已付房款的百分之一支付违约金。原告于2011年8月9日、10日向被告付清了房款,但被告至今未向原告交房。被告逾期交付的违约行为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此,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向原告交付平果中心大市场·名门天下9幢1层海鲜市场房屋及9幢2层商场房屋,并为原告办理房地产权属证书;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1960500元(违约金计算:自2011年9月1日起暂计至2015年5月7日止,按已付房款的日万分之一点五计付);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办理房地产权属证书的违约金200000元;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被告辩称

被告平果恒**有限公司辩称,2014年7月被告向平果县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解除原、被告就本案讼争房屋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后平果县人民法院裁定中止审理,中止的理由为被告公司被职务侵占,涉嫌刑事犯罪,故请求法院驳回本案原告的起诉。原告诉请的房屋涉及刑事侦查,就该房屋的取得应当在刑事审判之后。

本院查明

经审查,2013年7月31,本院受理原告平果恒**有限公司诉被告万*及第三人百色中**责任公司、黄**、福州伟**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该案在审理过程中,平果恒**有限公司于2014年4月5日向百色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支队报案称,该公司被职务侵占,百色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支队已立案受理。为此,

本院于2015年4月17日作出(2013)平民一初字第918号民事裁定:驳回原告平果恒**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平果恒**有限公司以该公司被职务侵占为由已向百色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支队报案,百色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支队已立案受理,目前尚未侦查终结,因该职务侵占案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根据先刑后民的原则,故应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如公安机关经侦查后认为不属于犯罪性质的,原告仍可依法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民事权益争议。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最**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万*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2040元退回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百色**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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