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5月18日立案受理了本诉原告(反诉被告)张**与本诉被告(反诉原告)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本诉被告李**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向本院提起反诉。本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杨**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本诉原告张**、反诉原告李*平均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诉原告、反诉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本诉原告张**撤回起诉;
准予反诉原告李**撤回起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660元,由本诉原告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660元,由反诉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