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资阳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曾**、四川省**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资阳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曾**、四川省**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四川省成都市律政公证处于2014年12月29日作出的(2014)川律公证内经字第32310号债权文书公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资阳民**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7月29日立案执行,并于2015年7月30日向上列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上列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认为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资阳**民法院正在对被执行人曾**、四川省**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统一评估拍卖,待处置后,按法律规定统一分配。本案尚有本金600万元及相应利息未执行兑现,未缴纳执行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简阳执字第985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继续执行债权。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时,应当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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