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中钢**限公司申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执行四川省成都市蜀都公证处(2009)川成蜀证内经字第100410号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中钢**限公司申请执行乐山**有限公司一案,本案执行标的11,398,977元及法律文书生效后逾期付款利息。

本院认为

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依法查封的被执行人乐山**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乐山市沙湾区牛石镇的房地产属成都高**限公司的抵押资产。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四川省成都市蜀都公证处(2009)川成蜀证内经字第100410号公证文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凭执行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人民法院应当作为新收案件重新予以立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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