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唐**与被告泸州市**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唐**与被告泸州市**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唐**以被告已支付赔偿款为由自愿申请撤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唐**撤回对被告泸州市**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838元,由原告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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