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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四川源**有限公司诉被告内蒙古精**责任公司定作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源**有限公司诉被告内蒙古精**责任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源**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0日以原、被告双方已经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四川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468.38元减半收取5234.19元,由原告四川源**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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