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杜*与被告王某某“确认物权纠纷”一案,原告杜*于2016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王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杜*撤回对被告王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0元,减半收取1000元,由原告杜*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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