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罗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罗某某以赵某某已外出务工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罗某某申请撤诉的理由成立,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罗某某撤回对被告赵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罗某某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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