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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杨**与四川扩信律师事务所、中国人寿财**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杨**、杨**因与被申请人四川扩信律师事务所、中国人寿财**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民法院(2015)成民终字第10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杨**、杨**申请再审称:根据《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机动车和行人发生道路交通安全事故,行人和机动车负同等责任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60%的赔偿责任,但一、二审法院却依据交警部门的对等责任认定作出了赔偿比例各占50%的责任划分。故一、二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杨**、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再审被申请人辩称

四川扩信律师事务所提交意见称:杨**、杨**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予以驳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涉案的机动车驾驶人,四川扩信律师事务所工作人员彭*在履行该事务所职务行为时与行人吴**在交通事故中分别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系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二分局依法作出的认定,本案各方当事人对此均无异议。其次,杨**、杨**向成都**民法院提出的诉讼请求也是主张由对方当事人按50%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对此,杨**、杨**签字并捺印的《民事起诉状》正本及本案一审的法庭审理笔录均已佐证在案。故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因此,杨**、杨**的再审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杨**、杨**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杨**、杨**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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