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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诉田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杨某某诉被告田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赵**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被告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我与被告于2013年2月在西充县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属再婚。因婚前双方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又因性格不和未建立真正的夫妻感情,现双方无法再共同生活,故恳请人民法院判决我与被告离婚。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我与原告夫妻感情并未破裂,不同意与原告离婚,若原告坚持要离婚,就要给我100000元的经济补偿。

本院查明

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3年2月18日在西充县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婚后未生育子女属再婚。在婚后共同生活中原、被告因家庭琐事发生争执,致夫妻感情发生变化,原告遂诉讼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但庭审中原告未能提供夫妻感情破裂的充分证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夫妻感情总的来讲是好的,近年来虽为家庭琐事发生矛盾,但夫妻感情还未达到破裂的程度。只要双方互相体谅、互相关心,夫妻感情是还可以和好如初的。加之原告未能提供夫妻感情破裂的充分证据,故本院对原告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杨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60元,由原告杨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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