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与被告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曹*于2016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曹某某的申请,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曹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本院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曹某某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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