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四川恒**限责任公司与重庆天**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四川恒**限责任公司因与上诉人重庆天**限公司及被上诉人重庆天**限公司第五分公司、成都城南之星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民法院(2014)成民初字第2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8月25日向重庆天**限公司送达了预交上诉费通知,告知其在收到通知次日起七日内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重庆天**限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另,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四川恒**限责任公司又于2014年11月12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四川恒**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的行为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上诉人重庆天**限公司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十一)项、第一百一十八条、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准许上诉人四川恒**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本案按上诉人重庆天**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上诉人四川恒**限责任公司交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2908.47元减半后由四川恒**限责任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