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什邡**有限公司与四川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什**民法院于2015年7月13日作出的(2015)什邡民初字第94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四川什**有限公司早已停产,该公司现仅有厂房及部分机器设备,本院已委托评估公司对其资产进行评估,处置尚需一定时间。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5)什邡民初字第94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