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与被告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赵某某于2016年4月5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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