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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与杨*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孙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3月16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任审判,于2016年4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孙*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恋爱,1999年3月登记结婚,2000年7月生育长子孙*甲,2015年3月生育次女孙*乙。婚后不久被告父母就对原告不好,在2013年正月间被告父母家人还来打原告,原告被迫离开家。过后被告从未给原告煮饭,经常跟踪原告,现夫妻已经彻底破裂,请求法院依法裁判原、被告离婚;婚生子由原告抚养、婚生女由被告抚养,互不支付抚养费;平均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被告辩称

被告杨某某辩称,原告所述不实,被告不同意离婚。如若原告坚持离婚,需满足以下条件:1、婚生长子孙*甲由被告抚养,原告按每月1000元的标准支付抚养费至其18岁,计24000元;婚生次女孙*乙由被告抚养,原告按每月1000元的标准支付抚养费至其18岁,计204000元,合计228000元原告一次性付清。2、住房两套、门面两间归被告及子女所有,孙**的住房4间归原告所有。3、南骏牌小轿车一辆归被告所有。4、共同债务,李**处30000元、周*永处5000元、孙**处20000元,合计55000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1998年8月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恋爱。1999年3月17日在苍溪县陵江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2000年7月22日婚生长子孙*甲,2015年3月15日婚生次女孙*乙。婚后共同生活期间,原、被告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导致夫妻感情不和。2015年12月28日被告杨某某向法院起诉离婚,后又撤回诉讼。2016年3月16日原告孙*某起诉来院请求依法裁判原、被告离婚;婚生子由原告抚养、婚生女由被告抚养,互不支付抚养费;平均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认定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被告答辩,身份证复印件,结婚申请表,户籍证明,庭审笔录等相关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愿合法结婚,婚后近十八年来,建立了牢固的夫妻感情。在共同生活中,原、被告虽偶有纠纷发生,但只要双方能够加强沟通,彼此谅解,夫妻感情仍有和好可能。同时原告未向本院提交夫妻感情确已彻底破裂的证据,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和《最**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原告孙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130元,由原告孙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元**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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