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刘*申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执行的四川省成都市蜀都公证处(2014)川成蜀证内经字第73569号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公证文书,刘*申请执行四川德**有限公司、穆**、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本金1500万元及利息、违约金100万元、垫付的公证费1125000元。因涉及上述被执行人的资产,在由优先查封的法院处置,本案已列入本院执行的上述被执行人系列案参与分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四川省成都市蜀都公证处(2014)川成蜀证内经字第73569号公证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凭执行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人民法院应当作为新收案件重新予以立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相关文章